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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骨架仅立得起,有血肉才可鲜活丰满、立得住、立得久。
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,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权利。脱离实际、全盘照搬别国制度模式,不仅会水土不服,而且会带来灾难性后果,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。
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,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。在农民权利保障方面,新增教育、文化、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经费要向农村倾斜,社会建设公共资源要向农村投放,基本公共服务要向农村延伸,城市社会服务力量要下乡支援农村,形成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合力,努力让广大农民学有所教、病有所医、老有所养、住有所居。在对人权实现目的的理解上,当代中国人权观并不是将抽象的自由作为人权的目的本身,而是将人权作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、让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手段。一方面坚持以生存权、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,使人民享有更加广泛、更加充分、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。
最后,在人权实现的检验标准上,当代中国人权观不仅关注人权制度规定是否完善,而且强调要将人民的获得感、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检验人权实现的最重要标准。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,大力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质量。你不仅可以让喜欢的人进来,更可以让不喜欢的人永远在门外。
面对他人裸露这些传递性信息的身体部位,都是针对他人的性冒犯。总结完毕,关于试衣间的问题,答案也基本出来了。不能简单地用违反公序良俗来回答。人们躲在自己的私家车里做爱,与躲在试衣间里做爱,或躲在自己衣服下做爱,本质上是一样的——只要这个作为遮羞布的汽车、试衣间和衣服,在整体上处在一个无可争议的公共场所。
但是,作为一个关键特征,住宅的核心功能是基本的生活起居,这无论如何也不好让试衣间承担。公共场所的角落,那也是公共场所,随地大小便,还可能被人看见关键部位,多不讲道德。
在那个最简单的事实与法条之间,由于法律人的目光往返流转,也可能搭建起一座包罗万象、俯瞰众生的世界。同样是跳广场舞,在公园里跳就没问题,但如果是在展览馆里跳,就可能构成第23条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。5 继续讨论。相反,对第65条而言,浴池和厕所当然属于公共场所,敢在这些场所停放尸体的,不处罚简直没天理。
何况纸上得来终觉浅,那些真有激情的,都去试衣间里躬行去了,哪还会趴在办公室写一篇。那相当于是重复包装了一遍问题。山还是那座山,梁还是那道梁,但没有了人的生活,法律之眼就不再眷恋。从这一点来说,尿急时在公共场所角落里方便,即使符合了故意裸露身体的形式,但那只是具有排泄的意味,并不包含性侵害或性冒犯的含义。
眼看着一个厌恶的人从眼前走过,但你毫无办法,不能对他发出此路是我开的禁令,因为那空间是公共场所。——由此得出的结论是,在试衣间里做爱的行为,因为不符合故意裸露身体的要素,不能适用第44条。
有的人可能愿意经济分析,功能主义地考虑后果和效率。而且,世界那么大,人们见识过璩美凤、陈冠希、李宗佑等一批老一辈行为艺术家的巨星风采,谁还会对这点三里屯视频大惊小怪? 出乎我意料,这次好像有点不同了。
说完了公共场所,再说说故意裸露身体。只有在这个边界之内,才能充分考虑具体空间的实际功能。因此,认定相关法条的公共场所时,就应当把这些场所剔除出去。于是,是否惩罚在公共场所方便的行为,就取决于,在这两种惩罚根据中,应当为第44条选择哪一种呢? 要做出适当的选择,还是要回到这个法条的前半段。把这句话再向前推进一步,意思就更加清楚了。对着别人脱裤子的露阴癖,也当然是对他人的性冒犯。
类似这些稀里糊涂和稀泥的说法,看了也就是一笑而过。有的人可能偏爱道德理论。
否则,没有地方算得上公共场所。但是,在一个相对封闭的试衣间里做爱,只有当事男女两人,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入内更无从得见,如果不是当事人自拍的视频流出,根本就无人得知试衣间里的风景,这样的行为,到底是直接性侵害或性冒犯了谁呢? 找不到答案的话,就只能得出结论说: 由于不存在针对他人的性侵犯或性冒犯,因此,试衣间里的性爱,不能被涵摄进(与猥亵他人相并列的)故意裸露身体的规定之中。
从法理上说,公众在不同场所进行的社会生活的内容是不同的,不同场所的特定功能存在差异,对应着各种具体而相异的公共秩序。可能还有很多很多,生物学、人类学、社会学……一道公共场所做爱是否违法的题目背后,拷问的是每个法律人各自的人生经历、阅读体验以及由此形成的一些内心确信。
现在,有没有发现两个例子的相似之处?在公园或地铁里穿衣做爱的人,他们身上穿的布质外衣,与试衣间的隔板外衣,本质上是一样的。换衣服的过程中,能完全避免身体(关键或敏感)部位不裸露吗?不能。违宪审查都不存在,还幻想对宪法用语进行篡改,死了这条心吧。有谁规定的真理说,这世界上的空间,只能区分为公共场所与私人空间两类?为什么一定要用人造概念来形成二元对立,用非此即彼的方式来剪裁事物呢? 所以,不必陷入到试衣间若非私人空间,就必然是公共场所的泥沼里。
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过程中,人们常常会遭遇困难和犹豫,指导他鼓起勇气继续运用技术得出结论的那些内心确信,往往是八仙过海,各显神通。如果一对男女把试衣间的门关好,然后在里面毫无顾忌地做爱,并不掩饰发出的声响,对声音可能透过门墙传出并为他人察觉,也毫不在意,客观上造成了其他顾客的困扰和尴尬,难道我们只能束手旁听,却无任何法律可以规制这样的行为吗? 假设,在车站、港口、码头、机场、商场、公园、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,有一对衣冠齐整的男女做爱,但他们并没有脱去外衣,而且还刻意遮掩关键部位,既不让想他人发现,更不想让一丝春光暴露于外。
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。而公开做爱,恰恰是身体本能的最大释放,具有冲破一切身体规训和蔑视各种秩序的破坏力。
由于穿着外衣且刻意遮掩关键部位,所以不适用第44条的故意裸露身体(当然更不能认定为淫秽表演和聚众淫乱)。试衣间的门墙,围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,将试衣者裹在其中,这其实就是相当于,为脱光了衣服的人,又披上一件可以遮羞的钢筋水泥的外衣。
如果能,谁还进试衣间呢。相反,浴池和厕所肯定不属于第44条意义上的公共场所。在试衣间到底是不是公共场所的问题上,其实还可以换一种思路。因为会追问,为什么会被冒犯?如果围观者看得津津有味呢? 还不能简单地用违反道德来回答。
第一个乌托邦,在人们心中扎根最深的乌托邦,很有可能恰恰是一个无肉身的身体的乌托邦。) 这样看来,进出试衣间人员的不特定性,以及空间的非独占性,倒又有点像广场了。
解释不进去,能不能类推适用呢? 不错,试衣间与住宅的空间,都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。左思右想,竟不知如何评述。
醒来时,伊已经被朝阳群众举报,了无痕了。——可惜,在中国没有这样的机制。